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王*甲诉被告王*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甲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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