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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xx诉被告于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xx诉被告于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和被告经人介绍于1988年农历1月10日举行婚礼,婚生男孩已经成年。我们婚后感情一般,被告于2004年7月离家出走,下落不明,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和被告经人介绍于1988年农历1月10日举行婚礼,婚生男孩已经成年。双方婚后感情一般,被告于2004年7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告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在《民主与法制时报》上刊登公告传唤被告到庭应诉,被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到庭应诉。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笔录、户口本、证人证言载卷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过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予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下落不明,原被告长期分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故应准许双方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10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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