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段某某承担1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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