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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于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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