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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30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某、被告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于2014年3月经人介绍订婚,同年9月15日登记结婚(均系再婚)。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二人感情不和,常因家庭琐事口角。被告不务正业,对家庭不负责任,经常酗酒,酒后找差和原告打架,原告多次劝导,被告始终不改。现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被告返还彩礼款、买养老保险款共计5.6万元。

为支持其主张,原告举证如下:

结婚证一枚。证实原、被告夫妻关系。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其与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原告要求返还彩礼没有法律依据。彩礼款已经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养老保险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均不同意返还。5万元彩礼款婚后被告返给原告1万元,1.5万元买了金首饰,加上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花费,已经远远超出彩礼款数额。原告称被告酗酒、对家庭不负责任、不务正业,均不属实。

为支持其主张,被告举证如下:

1、房屋转租合同一份。证实和原告分居后被告自己租房子住花费7500元。

2、门诊处方8枚、门诊费收据3枚。证实和原告共同生活之间的花费。

3、儿童摄影收费凭证1枚、化妆品广场小票2枚、鞋业小票1枚、王府井百货票据1枚、佳讯通票据1枚、信誉卡1枚。证实和原告共同生活期间的花费。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3月经人介绍订婚,同年9月15日登记结婚(均系再婚)。原告给被告过彩礼款人民币5万元,婚后被告返还原告1万元。结婚时二人购买一条金项链、两个金戒指、一条金手链,合计价值人民币1万余元。婚后被告缴纳保险费人民币6000元整。原、被告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口角,2015年7月5日晚二人发生争吵,同年7月6日开始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认为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因而成讼。

上述事实,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互谅互让、互相尊重,以维持和谐美满的婚姻家庭关系。原告李某某主张离婚,但其并未提供出与被告郭某某感情已经破裂的证据。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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