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孙*申请执行佟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孙*申请执行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依民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案件款270300.00元。在本院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孙*同意被执行人佟某某一次性给付150000.00元,余款自愿放弃。现被执行人已依约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结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依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依民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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