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姚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姚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某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