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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冷国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30日和2015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洪**、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3年3月8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于1993年8月6日生育长子王善良,已结婚,2007年9月22日生育次子王**。婚初夫妻感情尚可,近此年来,被告有家不回,原告多次劝解,被告不思悔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双方自2015年9月28日分居至今。请求与被告李某某离婚,婚生男孩王**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某辩称,我与原告感情较好,是原告父母回来引起感情不和,我不同意离婚。婚后家中财产值100万元,有房屋十间,二台宁波车,今年种13垧水田,有中无债务。

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王某某为证明其诉讼主张的事实成立,举示了证据,李某某发表了质证意见。

王某某举示证据情况如下:

证据A1.结婚证一本,主要内容u0026ldquo;1993年3月8日王某某与李**办理结婚登记u0026rdquo;。拟证明原、被告登记结婚的事实。

证据A2常住人口登记卡四份,主要内容u0026ldquo;王某某于1970年1月21日出生,李某某于1972年12月1日出生,王善良于1993年8月6日出生,王**2007年9月22日出生u0026rdquo;。拟证明原、被告婚姻状况及生育子女的事实。

证据A3.房屋所有权证一本,主要内容u0026ldquo;王**砖瓦房屋三间112平方米所有人,取得时间1995年12月5日u0026rdquo;。拟证明原、被告所居住房屋产权系王**所有的事实。

证据A4.房屋所有权证一本,主要内容u0026ldquo;左*荣砖瓦房屋三间100平方米所有人,取得时间是1995年12月11日u0026rdquo;。拟证明王**购买左*荣房屋的事实。

证据A5.房屋所有权证一本,主要内容u0026ldquo;张**砖瓦房屋三间50平方米所有人,取得时间是1999年6月7日u0026rdquo;。拟证明原、被告购买张**房屋的事实。

证据A6.五常市**民委员会证明一份,主要内容u0026ldquo;王某某与妻子住王**房屋,户口分开单过,开磨米房的房屋是王某某父亲王**自己购买左**的房产u0026rdquo;。拟证明王**自己购买左**房屋的事实。

证据A7.朱**证人证言一份,主要内容u0026ldquo;我给王某某收水稻4垧地,每亩280元,欠收割水稻款11200元u0026rdquo;。拟证明收水稻欠朱**款11200元的事实。

证据A8.夏*琴证人证言一份,主要内容u0026ldquo;2015年春天,我家1.3垧水田包给王某某,每亩1000元,只给现款3000元,其余包地款10000元没有付u0026rdquo;。拟证明包地欠夏*琴款10000元的事实。

证据A9.姚**证人证言一份,主要内容u0026ldquo;今年夏天,王某某生活用钱从我手借款10000元,说秋收后还款u0026rdquo;。拟证明王某某欠姚**债务10000元的事实。

证据A10.王善良证人证言一份,主要内容u0026ldquo;我是2013年12月3日结婚,家里给水田2垧,房屋112平方米东头一半归我,我父亲于2014年从春至秋共借我款30000元至今没还。今年我爷种河套地3响,我种6垧地,我爸种水田4.5垧。一亩地水稻卖出2100元钱u0026rdquo;。拟证明原、被告财产情况及2015年耕种水田4.5垧的事实。

李某某对王某某举示的证据质证认为,对证据A1、证据A2无异议。对证据A3、证据A4、证据A5及证据A6提出异议,认为房屋三栋财产是与原告父母共同所有。对证据A7、证据A8和证据A9提出异议,认为不欠债务。对证据A10所证实内容提出异议,认为孩子说的不对。

被告李某某未举示证据。

本院确认:王某某庭审中所举示的证据A1、证据A2,能够证明王某某与李**办理结婚登记并生育二名男孩的事实,证据具有真实性和关联性,证据有效,应予采信。王某某所举示的证据A3、证据A4及证据A6,被告李**虽提出异议,但房屋产权证登记所有人为王荣山,证据有效,应予采信。证据A5能够证明购买张**房屋时,双方出资25000元的事实,对夫妻共同财产具有证明作用,应予采信。被告证据A7虽提出异议,但认可朱**收割水稻的事实,证据有效,应予采信。被告虽对证据A8提出异议,但承认承包夏忠琴地的事实,证据有效,应予采信。被告对证据A9虽提出异议,但未举示相反证据,证据有效,应予采信。被告虽对证据A提出异议,证人系某某、被某某,对家中财产陈述比较客观,证据有效,应予采信。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1993年3月8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于1993年8月6日生育长子王善良,已结婚,2007年9月22日生育次子王**。婚初夫妻感情尚可,近此年来,被告李某某时常外出,为此原、被告间时有争吵,致使夫妻感情不和,双方自2015年9月28日分居至今。家中夫妻共同财产有砖瓦房屋二间(购买张**房屋)50平方米,304拖拉机一台。2015年原、被告共同耕种水田4.5垧,种地及生活欠债务61200元(其中:欠朱长生款11200元,欠夏忠琴10000元,欠姚**10000元,欠王善良30000元)。原、被告分居期间,次子王**随原告王某某生活。原、被告每人在双利村分得承包田3大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结婚多年,但夫妻感情不和时间较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的规定,应确认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应准予原、被告离婚。原告请求抚养婚生男孩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u0026ldquo;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u0026rdquo;,原、被告分居期间,男孩已随原告生活,故男孩由原告抚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u0026ldquo;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u0026rdquo;,原告抚养男孩期间,被告应给付抚养费。被告要求分割家中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u0026ldquo;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u0026rdquo;,第四十一条u0026ldquo;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u0026rdquo;,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应共同分割,债务亦应共同偿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二、男孩王**由原告王某某抚养,被告李某某自2016年起每年给付男孩抚养费3000元,每年1月10日前一次性给付当年抚养费至男孩独立生活为止。

三、家中财产砖瓦房屋50平方米、304型拖拉机一台及2015收获的水稻归原告王某某所有。原告王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被告李某某财产折价款30000元。

四、夫妻共同债务61200元(其中:朱**11200元,夏忠琴10000元,姚**10000元,王善良30000元)由原告王某某偿还。

五、被告李某某在双利村分得的承包田3大亩,自2016年起由被告人李某某自行经营耕种。

六、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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