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某某与史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史**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同意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五常市人民法院(2015)五民初字第35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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