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宋x诉*xx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宋X与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X与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宋X无法向法院提供被告刘X的准确送达地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宋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退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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