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宋X与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X与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宋X无法向法院提供被告刘X的准确送达地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宋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退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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