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寇某某与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寇某某与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某某去向不明,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向其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及开庭传票,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寇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召开审判委员会对本案进行了讨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寇某某与鲁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03年10月20日登记结婚,但由于性格各异,婚后经常因生活琐事吵架,2008年9月20日,原、被告吵架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婚生儿子鲁**一直由原告抚养,现夫妻感情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所以寇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被告未出庭答辩。

本院查明

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结婚证一本,证实寇某某与鲁某某于2003年10月20日登记结婚,双方系夫妻关系;证据二、齐齐**派出所与扎龙**委员会共同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鲁某某于2008年9月离家出走后至今下落不明;证据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鲁某某的身份信息。鲁某某未对上述证据质证,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是基层组织出具的书面证据,具有真实性、客观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原告寇某某与被**某某经人介绍相识,相处两年于2003年10月20日登记结婚,婚生一男孩儿鲁**,生于2005年4月17日,现在逸*小学五年级就读。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和,经常因生活琐事吵架,2008年9月鲁某某离家出走后便没有与寇某某联系,至今没有回来,也没有任何音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寇某某与被**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能相互理解与沟通,被**某某离家多年,长期不尽家庭义务,已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被**某某去向不明,故婚生男孩鲁**由原告寇某某抚养,被**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寇某某与被**某某离婚;

婚生男孩鲁**由原告寇某某抚养。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齐齐**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