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XX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XX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XX诉称,原、被告1993年经人介绍相识,相处一年后结婚,1995年婚生一男孩张**,在生活中被告对原告漠不关心,双方经常吵架,被告更是在外打工不回家居住,原告无法认识受,多次与被告协商离婚未果,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张XX经传票传唤未到庭。
原告提供证据情况:
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结婚证一份,社区证明一份。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XX与被告张XX1993年经人介绍相识,1996年4月19日登记结婚,1995年2月20日婚生一男孩张**。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1996年4月19日登记结婚至今,双方结婚多年,双方还是具有深厚的夫妻感情,仅是原告诉称因家庭琐事而产生矛盾,在今后的婚姻生活中如果注意夫妻感情的培养,改变沟通方式,双方互相理解,共同努力,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XX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李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