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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