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诉被告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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