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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某某与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贝某某与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查明

经查,原告曾于2015年5月8日向上海**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2015年6月18日原告向该院申请撤回起诉。

原告称双方同室分居已两年,原告发现被告在原告的床上放置水银,给原告的健康及人身安全构成威胁,且长**院对双方的离婚诉讼并未进行实体审理,故原告再次起诉离婚不受离婚案件原告撤诉后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不得再起诉的规定限制。原告提交了室内照片等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于2015年6月18日申请撤回离婚起诉,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在六个月内不得提起离婚诉讼。尽管原告提交了照片,但原告所称的情形亦不属于离婚案件的新情况、新理由,故原告在撤回离婚起诉后未满六个月再次起诉离婚,于法有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贝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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