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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与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程*诉被告翁*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及其委托代理人方*、被告翁*及其委托代理人顾*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程**称,原、被告系同学关系,双方系自由恋爱,于2003年6月2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4年1月2日生育双胞胎一子一女翁**、程**。婚后,夫妻关系尚可,近年来双方为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致夫妻感情破裂,并于半年前分居。原告遂诉讼来院,请求判令:1、判决原、被告离婚;2、双方所生一子翁**随原告共同生活,一女程**随被告共同生活;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翁*辩称,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被告系同学关系,双方自由恋爱并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夫妻感情基础好,婚后偶尔发生争执在所难免,无分居半年的事实,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学关系,双方系自由恋爱,于2003年6月2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4年1月2日共同生育双胞胎一子一女翁**、程**。婚后,夫妻关系尚可。近年来双方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因系被告怀疑原告在外有外遇,2015年春节后,原告因此回娘家居住,所生一子一女由双方各带一个。现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并分居的事由诉讼来院。

另查明,双方曾于2015年6月在外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原告伤及了被告同学。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身份证、户口簿、结婚登记材料、生育医学证明、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存续的前提和基础。原、被告系同学关系,经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又共同生育了一对双胞胎子女,可谓幸福美满。目前夫妻关系不睦的主要原因是双方之间缺乏沟通,因缺乏沟通而致信任**,缺失信任的原因有多方面,除缺少沟通外还包括原、被告各自的行为、处事方式,未正确认识、对待夫妻矛盾产生的根源,找寻解决矛盾的办法,反而意气用事,分开居住,加重被告对原告有外遇的怀疑,对此,双方均有一定责任。本院认为,双方之间的上述矛盾非不可调和,如双方多加强沟通,相互间多些尊重、理解、包容,尤其是信任,多为家庭、一双未成年子女考虑,多换位思考,少一点猜忌,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本院对原告程*的离婚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程*要求与被告翁*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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