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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按原告刘某某确认的地址送达传票,原告未到庭,因送达地址系原告亲自确认,现原告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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