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按原告刘某某确认的地址送达传票,原告未到庭,因送达地址系原告亲自确认,现原告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张**与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某某与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袁*与王某某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潘*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顾某某与钱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顾某某与严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