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与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甲诉被告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1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罗**、被告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徐*甲诉称,其与被告于2009年初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8月2日登记结婚,于2013年2月26日生育一女徐*乙。婚初夫妻感情一般。近年来,双方因性格不合、经济等方面的原因,被告长期无端吵闹并分居。被告对孩子亦不尽照顾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本院判令:1、准许原、被告离婚;2、女儿徐*乙随原告共同生活。

被告辩称

被告顾某某辩称,夫妻感情尚可,若双方协议离婚,双方所生女儿随被告共同生活,共同购买的房屋归被告再结算支付原告相应钱款。否则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年底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8月2日经登记结婚,2013年2月26日生育一女徐**。婚初夫妻感情尚可。近来双方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日渐不和。为此,原告诉讼来院,请求判令准许原、被告离婚;女儿徐**随原告共同生活。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上海**民政局出具的结婚登记证、女儿徐**出生医学证明及本案的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存续的前提和基础。本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双方婚初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被告在庭审中表示不同意离婚,可视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希望原、被告彼此珍惜夫妻感情,以家庭利益为重,多一分谅解和宽容,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加强沟通和交流,多为家庭和子女考虑,相信夫妻关系会日渐改善的。鉴于目前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本院对原告徐*甲要求与被告顾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徐*甲要求与被告顾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