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倪**。原告李**诉被告倪**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洪诉被告倪**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洪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被告倪**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82年8月11日登记结婚,于1983年6月6日生育一女李*,现已成年。婚后由于被告脾气暴躁,双方经常为女儿的教育、家庭等其他琐事发生争吵,为了孩子虽一直忍让,但被告对原告的忍耐丝毫没有感觉,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在2014年3月27日、12月26日两次起诉均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仍未改善好转,故再次诉至本院,请求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两人是有夫妻感情的,承认自己脾气暴躁,但自己愿意慢慢改。8月6日那天原告过生日,自己还烧了菜让女儿送至原告处,自己对原告是关心的。目前女儿婚姻大事还没解决,等女儿婚姻大事解决后,如果两人实在过不下去就同意离婚。希望原告为女儿着想,尽快回归家庭,坚决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82年8月11日登记结婚,1983年6月6日生育一女取名李*(已成年)。双方婚初夫妻感情尚可,但近年来双方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产生纠纷,致夫妻关系日渐不和,发展至原告自2014年1月2日起搬出家门与被告分居生活。期间,原告曾先后于2014年3月27日、12月26日两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均未获支持。嗣后双方仍分居生活至今。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再次诉讼来院,请求判令准许原、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以上事实,由原告李**提供的结婚申请书、原、被告的户籍资料、(2014)奉民一(民)初字第2233号和(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556号民事判决书以及本案的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坚决要求离婚,被告则坚决不同意离婚,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存续的前提和基础。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本案原、被告婚初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因性格不和等原因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产生纠纷,且发生矛盾后双方未能采取积极、理性的方法加以沟通和解决,致夫妻关系日渐淡薄。希望原、被告在今后生活中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加强沟通和交流,多为家庭和子女着想,积极改善夫妻关系。现原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故本院对原告李**要求与被告倪**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李**要求与被告倪**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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