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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李*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徐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结婚之前双方没有单独相处,以父母为命于2003年1月29日登记结婚,2004年3月16日生育儿子李*。婚前双方缺少了解,婚后被告经常动手殴打原告,另外,被告经常发脾气,不干活长时间睡觉。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李*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至儿子十八周岁。

被告辩称

被告李*辩称:原、被告婚前了解是不多,但婚后双方一起在外打工,夫妻关系一直较好,被告不存在经常发脾气,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1月29日登记结婚,2004年3月16日生育儿子李*。婚初夫妻关系较好,由于双方的性格差异较大,近几年,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纠纷,原告遂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判定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中,原、被告系婚姻基础和婚初夫妻感情较好,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不和,双方均有责任。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加强有效的沟通和交流,夫妻和好是有希望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徐某某要求与被告李*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已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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