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与被告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梁*以双方已协商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梁*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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