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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与柯*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程*与被告柯*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由审判员郭**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柯*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程*诉称:2004年,程*与柯*甲在外务工相识,2009年农历正月初八举行婚礼,2010年1月25日登记结婚。2009年5月1日生女儿柯*乙,2011年4月29日生女儿柯*丙。2009年以后,柯*甲经常赌博,因赌博被拘留七天仍不改正。柯*甲对家庭不闻不问,还打骂程*。2013年7月双方分居,现夫妻感情已破裂,程*诉至法院要求与柯*甲离婚,女儿柯*乙由程*抚养,女儿柯*丙由柯*甲抚养。

原告程*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居民身份证及《结婚证》复印件各一份,拟证实双方系合法夫妻关系,符合离婚案件的诉讼主体资格。

被告辩称

被告柯*甲未予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上述证据经庭审核实,原告程*提交的《居民身份证》及《结婚证》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结婚证》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能够证明原告程*与被告柯*甲系合法夫妻关系,具有证明力,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4年,程*与柯*甲在外务工时相识并恋爱,2009年2月2日举行婚礼后共同生活,2009年5月1日生女儿柯*乙,2010年1月25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4月29日生女儿柯*丙。女儿柯*乙现在武穴**小学上学,随程*的父母生活。女儿柯*丙随柯*甲的父母生活。2015年9月2日,程*以双方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程*与被告柯某甲相识后自由恋爱,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系合法夫妻关系。原告程*要求离婚,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对原告程*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和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程*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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