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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与方苗至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方*与被执行人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的(2015)鄂罗**初字第000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方*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方*某付清方*生活帮助费,2015年12月10日申请人方*出具了收据和结案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方某某付清了生活帮助费,申请人出具了结案证明。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鄂罗**初字第000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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