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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某某与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岳某某诉被告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周**、人民陪审员周**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岳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4年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同年农历7月6日按农村风俗习惯举行结婚仪式,2005年2月25日生育一女方*,2008年7月2日补办结婚证。由于婚前相识时间较短,我对被告缺乏了解,婚后发现被告对家庭极端不负责任,常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交往,甚至经常以父母生病等为借口,向我索要金钱用于与多名女子保持不正当关系并公开同居。被告上述不忠实于夫妻感情的行为,经我多次劝说无效,对我造成严重精神打击。现诉请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女方*由我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

原告岳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庭审中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原告岳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原*某某与被告方*某及其女方*的户口本复印件。拟证明:原告岳某某与被告方*某及其女方*的身份。

证据二、2008年2月4日,原告岳某某与被告方某某结婚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告岳某某与被告方某某于2008年2月4日登记结婚,属合法婚姻关系。

被告辩称

被告方某某未答辩亦未想本院提交证据。

原告岳某某提交的上述证据,合议庭经评议认为,均客观、真实、合法,依法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同年农历7月6日按农村风俗习惯举行结婚仪式,2005年2月25日生育一女方*,2008年2月4日补办结婚证。婚后夫妻感情尚好。近年来,因原告怀疑被告有不忠实于夫妻感情的行为,致双方夫妻关系不睦。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经过长达四年的共同生活,双方相互充分了解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牢固。婚后育有一女,在共同抚育女儿过程中,双方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现因原告对被告猜疑、缺乏信任,被告未与原告及时进行沟通和交流,从而影响了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但只要被告加强与原告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及时化解原告的猜疑,注意疏导原告的疑虑情绪,取得原告的谅解,原、被告之间仍有和好可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岳某某要求与被告方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岳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上诉费300元,款汇湖北省**民法院立案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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