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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与夏*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田*与被告夏*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干运良、人民陪审员夏*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被告夏*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田*诉称:田*与夏*甲于2009年初经人介绍认识,2010年7月14日领取《结婚证》,2011年3月25日生儿子夏*乙。婚后由于性格不合,夏*甲不诚实、不顾家、好赌博,双方自2013年7月分居至今,导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田*于2014年4月14日起诉离婚,武**民法院于2014年6月3日判决驳回田*的诉讼请求,但双方分居两地,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已无和好可能,故田*再次起诉要求与夏*甲离婚。

原告田*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武穴市人民法院(2014)鄂武穴民初字第00705号民事判决书一份,拟证明田*因夫妻感情不好,曾经起诉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夏*甲辩称:夏*甲以前年轻做错了事情,承诺以后不赌博,不骗人,会把儿子带好,希望田*给一次机会。双方感情较好,没有破裂,夏*甲不同意离婚。

被告夏*甲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被告夏*甲对原告田*提交的证据无异议,该证据具有证明力,依法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田*与夏*甲于2009年初经人介绍认识,2010年7月14日领取《结婚证》,2011年3月25日生儿子夏*乙,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双方自2013年7月分居。田*曾于2014年4月14日起诉要求与夏*甲离婚,本院于2014年6月3日判决驳回田*的诉讼请求。现田*再次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夏*甲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田*与被告夏*甲结婚时间较长,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后期双方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双方应互谅互让,以家庭为重,只要双方加强交流和沟通,遇事互相体谅、理解,避免意气用事,夫妻感情仍有可能恢复,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田*虽然是第二次起诉要求离婚,但其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对原告田*要求与被告夏*甲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田*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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