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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