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人胡*与被执行人吴*民间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应支付生活帮助费30万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吴*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胡*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2012)鄂武穴民初字第0111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邓*与黄*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丁*与叶*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宋*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袁*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叶*与刘*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方*与方苗至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李*与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程*与柯*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田*与夏*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