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胡*与吴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人胡*与被执行人吴*民间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应支付生活帮助费30万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吴*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胡*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2012)鄂武穴民初字第0111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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