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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经他人介绍相识并同居生活,于同年8月登记结婚,并于同年12月11日生育儿子叶**。由于被告对原告不够关心和体贴,且睡觉时打鼾严重,致夫妻关系恶化,双方经常发生打闹。2015年2月,被告因家庭琐事对原告大打出手后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至今。

现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抚养叶某甲。

被告辩称

被告叶某某辩称,原、被告认识较早,双方初中曾是同学。原告诉被告睡觉打鼾是事实,但被告并未打骂原告,双方之间夫妻感情较好,并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8月13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于2010年12月11日生育男孩叶某某。现原告以被告睡觉打鼾造成其长期无法睡眠,且被告殴打了原告等理由认为双方之间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经自由恋爱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又生育有子女。原告对自己提出的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的主张,并未提供相应有效的证据证实,故其提出的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的主张,本院不予认定,其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应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张*要求与叶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上诉费150元,款汇湖北省**民法院立案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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