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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与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郑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经他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18日自愿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均系再婚,原告将其婚前与前夫所生的子女带至被告家中生活。由于被告对原告及其带来的子女不予理睬,且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汪某某辩称,被告并未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夫妻之间偶有争吵、打架是正常现象。双方之间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12月18日自愿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婚后将其与前夫所生一子一女带至被告家中生活。现原告以被告对原告及其带来的子女不予理睬,且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则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夫妻感情基础较好。原告对自己提出的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的主张,并未提供相应有效的证据证实,故其提出的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的主张,本院不予认定,其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应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郑某某要求与汪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郑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上诉费150元,款汇湖北省**民法院立案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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