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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曾某甲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曾某甲诉称:我与被告刘某某于1997年经人介绍认识并同居生活,共同生育了两个孩子,2009年3月20日我与被告刘某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期间我与被告刘某某感情一般,且被告长期嗜酒并打骂我,我与被告刘某某分居已长达五年之久。故我诉来法院请求判决与被告离婚,孩子由我抚养并由被告给付抚养费用。

原告曾某甲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家庭户口簿、诚信计生证明,用以证明原被告基本信息及生育子女情况;

2、结婚证,用以证明原、被告于2009年3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

3、原告申请证人曾某乙出庭,证人证实:原、被告共同生育了一子一女,被告刘某某经常喝酒并打骂原告,原告出门打工已经快五年了;

4、原告申请证人曾某丙出庭,证人证实:原、被告共同生育了两个孩子,因为刘某某爱喝酒,他们经常吵打,至今曾某甲出门打工差不多五年了。

被告辩称

被告刘某某未作答辩,在举证期间内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查,上述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并能证明原告主张的相应事实,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告曾某甲与被告刘*某于1997年经人介绍认识同居生活,1999年10月16日生育女儿刘*甲,2002年10月3日生育儿子刘*乙,2009年3月20日补办结婚登记。由于被告酗酒并经常打骂原告,原告便外出打工,夫妻分居已近五年。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合法的婚姻关系理应受到法律保护,夫妻之间应当互助互爱、和睦相处、共同履行家庭义务。本案中,被告刘*某嗜酒并经常打骂原告曾某甲,从而导致原告曾某甲外出打工,现夫妻已分居近五年,确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曾某甲要求与被告刘*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由于被告刘*某长期酗酒,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并且经法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故原、被告所生子女刘**、刘*乙由原告曾某甲抚养,被告刘*某不直接抚养孩子啊,故由其给付每个孩子每月抚养费200元较为适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曾某甲与被告刘某某离婚;

二、原告曾某甲与被告刘*某所生孩子刘**、刘*乙由原告曾某甲抚养至孩子能独立生活时止,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每月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各200元直至孩子能独立生活时止。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曾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民法院。

逾期不提出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生效后二年之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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