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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某某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某某诉称:我和黄*某是2011年5月经亲戚介绍认识,建立恋爱关系,同年10月14日到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了两个孩子,一男一女,2012年5月27日生育长女黄*甲,2013年8月26日生育次子黄*乙。

因认识时间短,结婚仓促,双方不够了解。婚后被告经常赌博,与被告常为赌博之事经常吵打,被告对原告实施打骂,还经公安机关调解处理过。原告认为,双方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1、要求与被告离婚;2、女儿由我抚养,儿子由被告抚养。

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原告于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

1、原告陈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诉讼主体适格;

2、照片两张,证明被告打伤原告的事实;

3、黔西县公安局杜鹃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黄某某与打骂原告,经公安局调解处理过;

4、黔西县民政局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陈某某与黄某某为合法的夫妻关系。

被告辩称

被告黄某某未作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查认证,原告提交的上述书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并能证明其主张的相应事实,应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黄*某双方于2011年5月经亲戚介绍认识谈婚,于2011年8月按当地风俗习惯举办婚礼,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11年10月14日双方到黔西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后于2012年5月27日生育长女黄*甲,2013年8月26日生育次子黄*乙。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共同的债权债务。因被告婚后赌博,双方常为家庭琐事经常吵打,原、被告吵打一事曾经黔西县公安局杜鹃派出所调解处理过,因双方经常吵打导致夫妻感情发生变化,夫妻关系已破裂。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如上所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经人介绍认识谈婚,但谈婚时间较短,对涉及婚姻生活等个人问题缺乏必要的认识和判断能力,在此基础上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故婚姻基础本身不牢固,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仍未在相互理解及尊重的前提下进一步建立起夫妻感情,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吵打,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无和好的可能性,故对原告关于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为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和身心健康,双方生育的长女黄*甲可由原告负责抚养,次子黄*乙由被告负责抚养为宜,双方互不给付孩子抚养费。被告黄*某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和质证的权利,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

二、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黄*某共同生育的孩子黄*甲由原告陈某某抚养至孩子能独立生活时止、黄*乙由被告黄*某抚养至孩子能独立生活时止;

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100,由被告黄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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