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梅某某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梅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梅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梅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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