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诉马梦楠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李**诉马**离婚纠纷一案,安**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初字第10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马**给付补偿款400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40000.00元发还申请人李**,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安宁市人民法院(2015)安*初字第1047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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