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执行人孙*新与被申请执行人周**离婚纠纷一案中,昆明**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法民初字第39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执行人周**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
本院认为
经本院执行,被申请执行人周**于2015年10月27日主动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依照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4)西法执字第3898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