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訾X平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卢X仙诉訾X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的(2014)彝民初字第12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卢X仙、訾X平的共有财产昭阳区巩固街10号砖混结构平房一栋,昭阳区金泰倾城时光23幢3单元601号房屋一套,归卢X仙所有,訾X平于2015年7月10前搬出昭阳区巩固街10号房屋,由卢X仙补偿訾X平395000元,于2015年4月26前履行。卢X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訾X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訾X平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本案。经审查,其撤销执行案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年3月26日作出的(2014)彝民初字第120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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