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英诉被告张*学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英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李**诉马梦楠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孙**与周**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訾X平执行裁定书
许**与被执行人何**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但洪*与杨*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王某某与左*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某某与张某某离婚一审民事判决书
梅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严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钏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