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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张*学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英诉被告张*学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英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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