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5)楚执恢字第9号杨*与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3250.00元,执行申请费50.00元,合计3300.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经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14)楚民初字第1659号民事判决书2015年度的小孩抚养费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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