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鲍方金与张**(2014)楚民初字第160号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10050.00元,该案款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人,本调解书确定的执行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楚雄市人民法院(2014)楚民初字第160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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