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5)楚执字第16号邓*申请执行李*离婚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24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05)楚民初第1186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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