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某某申请执行梁*甲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5)楚执字第1539号张某某申请执行梁*甲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3600.00元、申请执行费50.00元,合计3650.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楚雄市人民法院(2013)楚民初字第920号民事调解书中由被执行人梁*甲付给张某某儿子梁*乙2014年度的抚养费3600元已履行完毕,现予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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