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某某申请执行杨某某离婚纠纷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5)楚**字第4号张某某申请执行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50650元(含申请执行费65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楚雄市人民法院(2014)楚民初字第737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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