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5)楚**字第4号张某某申请执行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50650元(含申请执行费65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楚雄市人民法院(2014)楚民初字第737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高*申请执行杨*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杨*申请执行杨*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邓*申请执行李*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某某申请执行梁*甲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某某诉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鲍**与张**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彭**申请执行案执行裁定书
肖**申请执行案执行裁定书
何某某申请执行赵*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李某某申请执行周某某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