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被申请人董**诉申请人彭**离婚纠纷一案中,按照(2015)姚*初字第192号民事调解书的规定,被申请人董**应于2015年11月27日前给付申请人彭**子女抚养费人民币60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交付申请人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姚*初字第192号民事调解书规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高*申请执行杨*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杨*申请执行杨*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邓*申请执行李*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某某申请执行杨某某离婚纠纷裁定书
张某某申请执行梁*甲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肖**申请执行案执行裁定书
李某某申请执行周某某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甲与被告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