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彭**申请执行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被申请人董**诉申请人彭**离婚纠纷一案中,按照(2015)姚*初字第192号民事调解书的规定,被申请人董**应于2015年11月27日前给付申请人彭**子女抚养费人民币60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交付申请人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姚*初字第192号民事调解书规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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