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邵迎春与被执行人吴**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依照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西法民初字第39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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