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邵迎春申请执行吴**离婚纠纷强制执行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邵迎春与被执行人吴**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依照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西法民初字第39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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