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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与辜*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孟某某与被告辜*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邓**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某某,被告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孟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在广东珠海打工时相识恋爱,2007年X月XX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不久便发现被告沾染吸毒恶习。多年来被告恶习不改,2013年3月原告无奈离家出走,从此双方分居生活,后听说被告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决定强制戒毒两年,并于2014年5、6月份被移送至宝鸡市虢镇强制戒毒所强制戒毒关押。被告因沾染吸毒恶习,给原告造成很大的伤害,目前双方分居也满两年以上,请求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原告孟某某为证实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举了以下证据:

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份。欲证明双方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辜*辩称,我与原告在2005年相识时就已经有吸毒史,原告这么多年是知道的。原告跟我登记结婚是属于再婚,她与我结婚时还带有一个孩子,我母亲帮助看管孩子好几年。我现在不同意离婚,如果原告非要离婚,我们可以在我强制戒毒期满释放后,我们自行协商解决。

被告辜*未提举证据。

以上原告提交的证据在庭审中经过对方当事人的质证。根据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质证,本院综合认证后查明以下事实:

原告孟某某与被告辜*于2005年在广东珠海打工时相识并自由恋爱。2007年X月XX日双方自愿在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原告孟某某属于再婚,携自己与其前夫所生的女儿与被告一起生活。结婚登记后,原,被告一起在全国各地四处打工做生意,2005年双方共同在被告辜*的老家湖南省浏阳市沙市镇XX村辜家组建三层楼房一座。自从双方相识时被告辜*就已经沾染吸毒恶习,多年一直没有彻底戒除。2013年3月双方在广东深圳经营一家快餐厅过程中,在一次被告吸毒后双方发生冲突,原告孟某某即离开被告,双方分居生活。后被告转让了快餐厅,在到陕西西安寻找原告孟某某过程中,因吸毒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抓获并决定对其强制戒毒两年,2014年6月被移送至宝鸡市虢镇强制戒毒所关押进行强制戒毒至今。诉讼中,经调解未果,原告离意坚决,并表示同意放弃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并自愿登记结婚,本应珍惜夫妻感情,共同经营好婚姻家庭。但被告多年来沾染吸毒恶习且不能彻底痛改前非,且被公安机关打击处理,给原告造成了很大的精神伤害,原告请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法支持。为了解除痛苦的婚姻,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孟某某与被告辜*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孟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上诉于宝鸡**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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