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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某、委托代理人刘**,被告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勉强一起生活。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没有和好可能。现原告起诉要求:1.与被告离婚;2.儿子韩*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孩子抚养费13万元;3.婚前个人财产:五组合衣柜1组、沙发1组、42英寸彩电1台、洗衣机1台、茶几1个、压面机1台、梳妆台1个、被子4床及衣物若干件,归原告所有;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孩子现在年纪尚小。夫妻之间吵架是难免的,原、被告曾发生过争执,但不像原告诉状中所述的那么严重。双方婚后生活较好,被告一直顺着原告。原告回娘家后,被告也去叫过很多次。被告认为还能与原告和好继续一同生活。

庭审中,原告提供了下列证据:

1.与原件核对无异的结婚证复印件2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的夫妻关系。被告认可。予以采信。

2.照片4张。证明被告曾对原告实施过家庭暴力。被告认可。予以采信。

被告未提供证据。

经原、被告陈述、举证、质证,本院认证,确认如下案件事实: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3年农历11月16日订婚,同年农历12月15日举行结婚仪式即开始共同生活,2014年3月12日补领结婚证。双方于2015年2月22日生儿子韩**。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曾因生活琐事发生过争执。2015年7月9日,原告提起离婚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稳定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团结,因此,应慎重处理离婚纠纷。夫妻感情是维系婚姻关系的纽带,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离婚与否的判断标准。本案中,原、被告婚后虽因生活琐事发生过争执,对夫妻感情产生了一定影响,但查明的事实不足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只要双方相互谅解,以诚相待,加强沟通联系,共同为家庭着想,努力改善两人之间的关系,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因此,本案不宜判决离婚,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冯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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