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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汪*诉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被告杨*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汪*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6年7月1日结婚。2006年4月18日女儿杨**出生,现由原告抚养。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吵架,夫妻感情一般。2015年7月26日,被告无故将原告殴打并写了离婚协议书,原告遂离开被告家,双方开始分居生活。现原告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准许原、被告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位于武山县城关镇繁荣路8号新建的房屋由双方平均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杨*辩称,原告所述结婚和生孩子的情况属实。2015年7月25日,原告参加同学聚会直至第二天凌晨1时45分才醉酒归家。被告一时冲动才与原告打了一架,被告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还好并没有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5年农历11月份举行结婚仪式,于2006年7月1日补办了结婚证。2006年4月18日,女儿杨**出生。2015年7月26日,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原告离开被告家,双方开始分居生活。原告遂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准许原、被告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位于武山县城关镇繁荣路8号新建的房屋由双方平均分割。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应当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双方于2005年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又于2006年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共同生活已有十年,且生育一个女儿,双方已建立起相对牢固的夫妻感情。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并分居生活,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汪*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汪*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水**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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