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系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陈*与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罗*与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甲与刘*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宗某某与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赖某某与陈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余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某某与李**变更抚养关系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某与邓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郑某某与被告兰*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焦*与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