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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与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系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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