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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某某与陈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赖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赖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下落不明,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赖某某诉称,其与被告陈*某原系夫妻关系,并于2007年9月9日生育一女陈**。后因感情不和,于2012年3月在合**院调解离婚,并约定陈**由陈*某抚养,其不负担抚养费。但离婚后,陈**一直跟随其学习生活,陈*某并未履行抚养义务。故起诉来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被告辩称

被告陈某某未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赖某某与被告陈*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07年9月9日生育一女儿,取名陈**。2012年3月19日,原、被告双方经本院调解离婚,约定陈**由陈*某抚养,赖某某不负担抚养费。离婚后,原告赖某某将陈**带回娘家居住生活至今,现陈**在重庆市永川区某小学读书。2014年9月,原告赖某某起诉来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民事调解书,重庆市合川区某村村民委员会证明、重庆市永川区某小学证明、证人周某某的证言、公告等证据载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对子女的抚养,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本案被告陈*某现下落不明,其女儿陈*乙现已跟随原告赖某某居住生活,赖某某有抚养能力并愿意直接抚养,故对原告赖某某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赖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的婚生女儿陈**变更为由原告赖某某直接抚养。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赖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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