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负担(原告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魏**与崔*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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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莫某某变更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