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廖*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4年5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故原告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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